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一起加工、销售剧毒药物草乌导致顾客中毒昏迷成植物人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,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;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 审理查明:2011年11月,被告人汪元昌在嵩明县嵩阳镇街道办事处丰登路203号经营“大哨老汪生态火锅店”,采购生草乌后加工、销售。2011年12月16日中午11时许,被害人杨文勇到大哨老汪生态火锅店内食用草乌,13时许离开火锅店。当天17时许,杨文勇出现舌头及口周麻木,21时许出现呕吐等症状,经送医院抢救,昏迷至今。经鉴定,杨文勇进食草乌等食品后出现舌头及口周麻木、继后出现严重肝功能损伤,心脏功能损伤等临床表现,症状符合乌头碱(草乌)急性中毒的临床症状表现;杨文勇处于大脑皮质功能丧失的植物人状态,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。
2012年4月9日,被告人汪元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,除汪元昌已支付的医疗费101190元外,一次性赔付杨文勇医疗、误工、交通等各种费用190600元(已于2012年5月3日付清)。
嵩明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汪元昌明知草乌具有毒性,且在嵩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《关于禁止加工出售草乌等毒性药材的通知》后仍在所经营的餐饮店内生产、销售草乌,导致一人重伤,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汪元昌生产、销售草乌对人体健康春城了严重损害,本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但因其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从轻减轻处罚;事发后积极支付被害人医疗费,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有悔罪表现,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据此,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汪元昌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;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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