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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有不测风云顾客就餐时却被炸伤 火锅店担责8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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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火锅网 www.huoguo86.cn 发布时间:2009-6-25 访问量:2644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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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4日,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精炉爆炸,造成顾客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,依法判决中牟某店(系公司法人)赔偿王某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4649.4元。 2009年1月15日,王某一行10人到中牟某店用餐,被安排到有10个分餐小电磁炉的包间内;正吃饭期间,又有个朋友过来,为了热闹,王某等人就要求再加个酒精炉,店就在该房间添加了1个可以移动的酒精炉。就在王某等人兴高采烈的吃饭、聊天、喝酒时,酒精炉也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发生爆炸,王某顿时感到满脸刺痛,到镜子前一照,满脸都是水泡,其他三位朋友也不同程度受伤,立即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。后王某等四人要求店赔偿医疗费、整容费等费用,店以爆炸系王某等人自己造成的为由,拒绝赔偿。2009年2月27日,王某等四人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店赔偿四人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。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:王某一行11人到店就餐,与店已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,被告在提供服务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致使王某等四人在就餐期间受到不同程度伤害,应承担赔偿责任;王某等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就餐时明知使用酒精炉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使用,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,结合本案事实,依法酌定王某等四人承担全部责任的20%,店承担全部责任的80%,共计款4649.4元。
该案也给我们大家提个醒:大家在饭店吃饭时,已和饭店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,饭店应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,如果饭店在提供服务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致使顾客受伤,如顾客在酒店摔伤、炸伤等,饭店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;但如果顾客有过错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(中牟县人民法院 陈丽娟 王云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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